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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站[所]维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4]7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4-1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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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计生服务站(所)维修费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服务场所的专项维修经费。
  第三条基层计生服务站(所)维修费的安排和分配原则
  (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关于分级财政、分级管理以及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基层计生服务站(所)维修费的安排必须坚持以地方为主,自治区适当补助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效益的原则。基层计生服务站(所)维修费主要向农村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倾斜。
  (三)鼓励先进,逐步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重点是计生工作基础好,社会抚养费少,自筹能力差以及获国家和自治区优质服务等称号的先进单位。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四条需向自治区申请维修经费补助的县(市、区),计生部门须在每年6月份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计生、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维修改造经费报告,由市计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列入维修备选项目库。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口计生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和自治区财力情况,从维修备选项目库中确定补助的项目后,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纳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经费预算的下达
  第五条在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两个月内,自治区财政厅、人口计生委联合下文将基层计生服务站(所)维修费和项目下达到各市财政局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六条各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地方财力,在自治区下达维修经费后,及时将维修经费下达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本地区使用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层计生服务站(所)维修费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挪作和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自治区财政厅、人口计生委也将组织力量到各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要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市财政和计生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人口计生委报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成效,该报告将作为考核各市对自治区计生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今后安排专项维修经费补助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层计生服务站(所)维修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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