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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6]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2-8
实施时间: 2006-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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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县城和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免收学杂费后,由财政对学校给予相应补助。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地上报2005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的学生数为准计算。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130元/生.年、县镇小学160元/生.年、农村地区初中180元/生.年、县镇初中210元/生.年核定。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政策自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第五条 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教育部门要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
  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下拨的免学杂费经费在县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市、区)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
  根据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状况,自治区财政厅将免学杂费经费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拨的补助资金拨入财政教育专户,再从财政教育专户全部拨入县级教育部门专户,不得下拨到乡镇;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将经费拨付各学校,以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务管理体制状况,确保到位,专款专用。同时,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不能再收取任何形式的学杂费,只能收取“一费制”规定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及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自治区和市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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