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6]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2-8
实施时间: 2006-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城和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方法和标准,分市、县测定每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项目管理,确定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及实施办法,并对地方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专项资金在县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市、区)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
  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拨的补助资金拨入财政教育专户,再从财政教育专户全部拨入县级教育部门专户。所有专项资金,都要进入县级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六条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市、县上报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投资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各级教育、财政部门都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十条 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0]46 2010/8/7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 津财综[2010]53 2010/8/25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行政 桂财综[2010]86 2010/9/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免征 沪财预[2010]89 2010/9/1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 粤价[2009]272号 2009/11/30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 吉财非税[2010] 2010/7/20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青财综[2015]27 2015/11/3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 津财综[2010]37 20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