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6]7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12
实施时间: 2006-7-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档案局:
  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做好本地区“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方案,明确每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并务必于2006年7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档案局审核。
  二、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三、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各市财政和档案部门按照自治区当年分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所辖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并于当年4月底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报自治区财政厅、档案局。
  四、加强协调沟通。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沟通,共同管理和使用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确保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电 京地税档[2009] 2009/7/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 浙地税函[2005] 200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 桂财教[2002]6号 2002/4/3
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存储管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分局实施优化车辆购置税档案业务 2009/1/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09]10 2010/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利用档案收费的复 沪财预[2005]97 2006/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 2008/4/2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文书档案部门整理[立卷 皖价办[2011]15 2011/9/9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机关档案工作部门整理 皖价办[2011]15 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