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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46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5
实施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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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惠国税发〔2007〕93号)收悉。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1999年3月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经营数字移动电话及相关的零配件。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2980万美元,2005年7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是原注册资本的100%,且于2005年11月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用于生产新一代手机,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二十条第二十八项目。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对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述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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