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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其他核算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03]1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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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地方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对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仍然实行收付实现制,仅对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形成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规定实行个别事项的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
  二、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核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四、尚未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财政总预算会计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
  五、地方财政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有关核定结余资金的凭证,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用后,冲抵“暂存款”科目,即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六、各地财政部门对采用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在财政决算报表编报说明中作出专题说明。
  七、本规定自2003年度起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15]19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10-10
实施时间:2016-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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