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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3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4
实施时间: 2007-8-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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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对贯彻落实车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和把握《新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主动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税法宣传、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尽快掌握新增税源,夯实车船税征管基础
  《新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通知》调整了车船的征免税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准确摸清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并开展税款收入与税源变化的分析比对工作,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船税征收工作
  由于我省大部分地方采取由公安交警所属部门在车辆年检年审的环节代征车船税,通过几年来的密切配合,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委托代征机制,取得了显著的管理成效。当前,省局正在开展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调研评估工作,在新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未明确之前,各地要继续稳妥地做好与原委托代征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车船税收入的稳定入库。同时,各级地税机关也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为制定、完善新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新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在实施前提前通知各地。
  四、抓住时机,广泛开展车船税的政策宣传
  车船税的征收面广,税源比较零星分散。针对广大纳税人对新政策了解不够明确等现状,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车船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新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五、各地如在贯彻落实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7]42号)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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