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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7]3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4
实施时间: 2007-8-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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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单位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免税车船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八)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三、车辆、船舶税源信息登记
  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信息的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
  对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税源信息登记,并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纳税人应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五、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附件)
相关附件: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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