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7]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4
实施时间: 2007-9-1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优惠政策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00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规定,经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减免车船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以下简称公交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前述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旅游专线车、机场专线车;渡船包括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船,其经营者可持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年度审验合格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三、公交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车船税申请,在购买车辆“交强险”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渡船经营者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当年度车船税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后30日内予以批复。
  四、上述公交车船经营者当年新购置的车船符合免税条件的,可持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当年度车辆营运证或船舶相关管理证书,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 闽地税函[2006] 2006/4/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9号 2016/4/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 豫地税函[2007] 2007/10/17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 粤财法[2009]12 2009/9/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56 2015/12/2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6]30 2016/1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 新政发[2013]46 2013/4/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我省城市和农 深地税发[2009] 2009/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4]66号 201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