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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7]40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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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2,000元—50,000元/份(含本数),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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