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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18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3
实施时间: 2007-9-3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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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持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强化税源管理,现就进一步深化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深化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抓手。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的关键,是我省国税部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攻方向。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纳税评估重要性的认识,将纳税评估置于全面加强税源管理的大局统筹部署,长期坚持,狠抓不懈。
  (二)深化纳税评估是提升征管能力的重要途径。深化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挖掘税源管理深度,打造我省征管能力工程的客观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再接再厉,潜心研究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各项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探索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持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深化纳税评估是提高“两个比重”的重要举措。全省国税系统税源税负调查结果表明,多年来,我省国税总体税负、重点税种、重点行业税负均普遍低于全国水平,在中部地区排名靠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明显偏低。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务必将深化纳税评估作为提高我省宏观和行业税负水平、提高“两个比重”的突破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晰评估工作职责
  (四)征管部门抓好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各级国税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完善和落实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综合性制度办法和反馈机制;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和交流,组织优秀案例评选,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五)税种管理部门加强各税种评估指导和指标峰值确定。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产品、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省局税种管理部门每年对评估软件的峰值指标要进行一次审查和调整;根据行业、产品、税种监控信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企业名单,牵头组织重点企业评估。
  (六)计统部门利用税收经济分析指导评估。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83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分析,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分析,按季发布税收经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七)纳税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县(市、区)国税机关撤并一个税源管理科,成立纳税评估科,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所得税重点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协助纳税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约谈、实地核查,做好信息采集录入、评估处理的执行等工作,并负责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
  三、建立税负预警指标体系
  (八)建立税负预警机制。依托数据集中优势,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税负预警机制,具体由税种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计统、征管、税源管理部门配合。一是宏观税负预警,以上一层级GDP税负率、工业增加值增值税税负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值税税负率等平均值为标准,对比分析本地区相关情况,评估总体税源管理水平;二是重点行业税负预警,根据全国、全省重点税源行业税负状况,分析本地区行业税负水平及税负离散度,查找税负偏低的企业,引导纳税人自查或开展行业整治;三是风险预警。对税负持续偏低、连续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出口异常增长等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风险预警,由评估部门进行重点评估,排查疑点。
  (九)细化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辖区内重点行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2)辖区内重点产品的能耗、物耗、用废等投入产出模型;(3)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4)其他能据以评价纳税人申报合理性的指标。省级税种管理部门年内建立全省分行业、产品的税负预警指标体系,统一发布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按年进行修订完善;设区市税种管理部门在省局发布的预警区间内,调整辖区内行业、产品的税负预警区间;县(市、区)税种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并根据预警情况指导评估部门开展评估。
  (十)下发重点评估企业名单。省局税种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税负预警监控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按季选择评估重点,统一发布税负偏低、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名单,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下发名单及时开展评估并反馈结果;设区市局应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市、县联评。
  四、加强评估信息采集
  (十一)拓展信息采集范围。纳税评估涉税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
  (十二)分工负责采集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一般由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收管理员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应注重归集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税收管理软件之间的纳税评估信息,注重收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第三方信息,按“一户式”管理要求录入评估软件或形成纸质报告提供给评估人员。在优化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评估信息采集的信息化,纳税人端信息归口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系统采集,内部管理信息、日常管理信息及第三方信息归口税收管理员系统采集。纳税评估系统通过抽取相关系统的评估信息,实现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信息比对,增强评估对象筛选的针对性。
  纳税评估人员在利用税收管理员采集的评估信息的同时,应积极拓宽第三方信息采集渠道,通过媒体批露、上级发布、走访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往来单位、为纳税人提供原料、燃料、电力的企业等,多方印证比对,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五、完善纳税评估程序
  (十三)规范评估选案渠道。应结合税收经济分析,结合各税种管理要求,结合内外部涉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确定的来源主要包括:(1)根据评估软件预警筛选的结果确定;(2)根据上级发布的重点评估对象信息确定;(3)根据当期税源管理要求、税源管理部门建议确定。
  县(市、区)国税局应按照上级发布和软件预警的纳税人名单,根据指标异常偏离度,结合评估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指导评估人员有计划、求质量地开展评估。其中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税种应组织综合评估,防止多头重复评估。
  (十四)增加纳税人自查程序。应要求纳税人在约谈前进行自查,纳税人自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估人员对纳税人自查情况进行审核约谈后疑点消除的,直接进入评估处理阶段,由纳税人通过补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调帐;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则转入实地核查阶段。
  (十五)稽查提前介入。对纳税人约谈后疑点尚未排除且涉嫌偷骗税的,评估部门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可约请稽查部门选派人员共同参加。凡稽查部门纳入全省行业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对同一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不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部门应将其税负异常情况提供给稽查部门。
  (十六)规范省、市、县重点专项评估。重点专项评估对象主要为税负长期偏低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和总(分)经销企业及其他重点税源企业。省、市或市、县联合的重点专项评估一般由税种管理部门牵头,征管、计统、稽查等部门配合,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部门参与。要根据重点专项评估的情况,认真总结本单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市、县局联合的重点专项评估情况在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省局。重点专项纳税评估结果应及时告知同级计统部门,以促进分析水平的提高。凡已开展重点专项评估的纳税人,基层国税机关当期不再进行评估。
  六、规范评估结果处理
  (十七)规范纳税评估案源移送标准。纳税评估个案具备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1)涉嫌偷、逃、骗、抗税的;(2)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犯罪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或拒不根据评估核实结果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进行调账的。
  (十八)规范评估案源移送程序。案源移送及反馈的具体时间和流程为:(1)纳税评估机构每月25日前将需移送稽查部门的评估案源移交给同级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案源进行清分、审核后统一移送稽查部门;(2)稽查部门及时完成对移送案源的审核,对不予立案稽查的应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对立案稽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移送案源的稽查。案情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稽查时间;(3)对已查结的案件,稽查部门应于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查结论及加强税源管理建议移交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稽查结论的清分、审核后反馈给纳税评估机构和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十九)规范纳税评估文书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对省局纳税评估规程中所列文书作以下调整:(1)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填写样本详见附件1)代替《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2)以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含两种格式,填写样本详见附件2)代替《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
  (二十)规范纳税评估资料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和规范评估资料的管理,对纳税人个案的评估必须纳入纳税评估系统进行流程化处理,系统数据要准确、完整,要及时录入、核对、更新。凡进入约谈举证环节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有关纸质资料作为征管资料分户存放在资料盒(袋),年终按“一户式”管理要求随同其它征管资料归档,其他有关电子信息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存档备查。纳入纳税人资料盒(袋)列入征管资料管理的评估资料包括:(1)人工案头审计审核分析表;(2)税务事项通知书(约谈通知、补缴税款通知);(3)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4)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及提供的有关举证资料等;(5)税务检查通知书;(6)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作底稿;(7)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8)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9)纳税评估案源处理情况反馈书。评估个案结束后30日内,评估部门应将评估资料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并将其存放到资料盒(袋)中。
  七、加强评估绩效考核
  (二十一)加强评估绩效考核。评估绩效考核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牵头组织,省局按年组织对市、县局评估工作的考核,市、县局根据省局考核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对本单位评估工作的考核。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质量情况两部分内容。
  (二十二)抽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案头抽查方式进行考核,主要包括:(1)上级国税机关有关评估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2)工作流程及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合法;(3)信息采集和录入完整、准确、及时、有效;(4)评估资料完整、准确,管理规范、归档及时;(5)评估税款是否及时入库、是否督促纳税人调账、整改;(6)是否组织典型案例讲评、交流;评估案例是否按时上报。
  (二十三)量化考核评估工作质量。评估工作质量情况以指标方式进行考核,主要包括:(1)评估面比例:已评估户数占应评估户数的比例;(2)评估收益率:评估环节查补或退回税款(含调减或调增留抵、应纳税所得额)占纳税人当期申报税款的比例;(3)应移未移送比率:应移送稽查而未移送的案源占总评估户数的比例;(4)移送案件准确率:评估移送案源中稽查结论有问题的案件占当期移送案件的比率。
  八、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二十四)积极开展评估技能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评估人员的素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税收经济指标的理解和运用、企业财务核算及电算化、新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及最新政策等方面,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业队伍。
  (二十五)大力开展评估案例交流。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对典型评估案例和创新做法进行及时归纳和提炼。各地也要采取召开评析会、现场会、简报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评析和交流,要求评估人员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典型案例交流材料,设区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交流,对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讲评,对创新的、共性的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评估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省局适时举办评估经验交流研讨会,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交流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辑优秀评估案例精选,下发基层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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