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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7]14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7
实施时间: 2007-9-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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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税收户籍管理水平,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强化属地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件)规定,现对加强税收户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漏征漏管户问题
  (一)清理整治时间
  清理整治的时间为2007年9月1日—10月31日。
  (二)清理整治范围
  1、已办理工商登记但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已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6、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的。
  在上述清理整治范围内,各相关局在具体实施清理整治时,应侧重清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集贸市场内纳税人、企业分支机构、道路运输业个体纳税人等。
  (三)清理整治方式
  1、广泛宣传税法,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市局将对本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媒体公告;各相关局也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在办税场所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相关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的期限、种类、程序、地点及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等,同时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大力营造集中清理整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2、取得外部支持,健全协税护税机制。
  各相关局要主动取得驻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积极与工商、教育、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沟通,建立健全协税护税机制,准确掌控纳税人的其他有关登记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3、实地巡查核实,做好登记衔接工作。
  各相关局应建立健全户籍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应对管辖区域进行逐户核实,实地查验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各相关局应做好与税务登记办理部门的工作衔接,确保补办税务登记工作有序进行。
  (1)税收管理员应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及所需资料,并要求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2)漏征漏管户在通告规定清理整治的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处罚;对未按照通告规定清理整治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拒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各相关局要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户籍管理责任,增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意识,督促税收管理员熟悉掌握管区户籍变化情况,夯实税源基础。
  2、强化管理,优化服务。
  各相关局应认真对待清理整治漏征漏管户工作,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公正执法,体现税法的严肃、公平,又要文明服务,增加纳税人的满意度。
  3、长效管理,常抓不懈。
  各相关局应树立长效管理的观念,经常性地依照本次集中清理整治的工作方式开展对漏征漏管户的巡查,常抓不懈,避免出现“前清后漏”现象。
  (五)考核评价
  各相关局应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次集中清理整治成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市局将于11月15日后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清理整治成果进行考核评价。
  二、关于有争议交叉管户的调查调整问题
  (一)调查调整范围
  各相关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的未实行属地管理的交叉管户。
  (二)工作流程
  1、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10月8日—10月25日)。
  各相关局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按照193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并将纸制和电子文档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2、核实反馈阶段(2007年10月26日—11月10日)。
  市局征管处将各相关局报送的《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发送至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对核实确认后无争议的交叉管户填写《同意调出交叉管户确认表》(表样见附件2);对核实确认后有争议的交叉管户填写《交叉管户争议裁定申请调查表》(表样见附件3),并将纸制和电子文档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3、结果确定阶段(2007年11月11日—12月10日)。
  市局汇总各相关局核实确认后仍存在争议的交叉管户名单,交由市局联合税务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核实后,市局征管处根据实地审核意见最终确定交叉管户调整名单,并填写《交叉管户调整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4),于12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发送至相关基层局。
  4、数据倒换阶段(2007年12月11日—2008年1月31日)。
  (1)征管数据倒换(2007年12月11日—12月31日)。
  各相关局应在2007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做好征管数据倒换的准备工作,办理完结所调整纳税人的“在途税款”入库事宜,缴销单本已用发票(整本发票无需缴销),终结纳税检查事宜(以下达稽查结论通知书为准,可不入库查补税款),并做好相关征管资料交接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资料、缓税资料、未装订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管理资料、税务稽查资料、减免税资料等;同时应根据《交叉管户调整情况汇总表》中所确定的本局需调整交叉管户名单,于12月30日前逐户对纳税人下达《主管地税机关调整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告知纳税人于2008年1月1日起到调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市局信息中心根据《交叉管户调整情况汇总表》中确定的交叉管户调整名单于2007年12月20日—12月31日进行征管数据倒换。
  (2)计会数据倒换(2007年12月11日—2008年1月31日)。
  各相关基层局应在2007年12月23日前与市局信息中心办理完结所调整纳税人未入库税款(包括:呆账、陈欠、新欠、未到期应缴、经批准缓征税款等)相关计会数据的核对和相关计会资料的交接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编报2004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通知》(大地税[2004]117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大地税发[2005]61号)规定执行。
  市局信息中心应于2007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统一进行所调整纳税人未入库税款的数据倒换;并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所调整纳税人2007年及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的数据倒换工作。
  5、资料交接阶段(2008年1月20日—1月31日)。
  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叉管户的通知》(大地税函[2003]92号)有关规定,市局征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局资料交接时间,并做好资料监交工作。各相关局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应交接的全部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三、关于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问题
  (一)工作要求
  1、履行规定程序,完备认定资料。
  各相关局应认真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3]114号)有关规定,做到认定程序规范、相关手续齐全、留存资料完整,保证非正常户认定的准确性。
  2、加强实地调查,完善协作体系。
  各相关局应落实管户责任,加大实地调查力度,每户非正常户的认定必须经过实地查找。同时应利用一切外部手段,积极取得国税、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对《失踪纳税人登记表》中涉及国税局、工商局意见的栏次,应当与相关部门核实后填写。
  (二)考核评价
  市局将在年底行政评价考核中通过与国税局进行非正常户和正常户的信息比对,考核各基层局非正常户认定的准确性。
  四、关于加强对停(复)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工作重点
  1、各相关局应加强对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审核审批工作的管理,确保手续齐全、真实准确。
  2、各相关局应加强对停(复)业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堵塞虚假停业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
  1、各相关局应规范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停(复)业登记办税程序,明确纳税人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的时间、流程及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等。
  2、各相关局应加强对停(复)业税务登记的审核审批,严格把关,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备查。
  3、各相关局应对停业户在停业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电话或实地抽查,具体抽查方式由各基层局根据具体征管情况自行确定。
  4、各相关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在办税大厅等办税场所公布本局正处于停业状态的纳税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地税管理码、单位名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名称、经营地址和停业期限等。
  5、对经查实虚假停业的纳税人,各相关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核评价
  市局将在年底行政评价考核中对基层局停(复)业登记工作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停业户采取电话或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附件:1、《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略)
     2、《同意调出交叉管户确认表》(略)
     3、《交叉管户争议裁定申请调查表》(略)
     4、《交叉管户调整情况汇总表》(略)
     5、《主管地税机关调整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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