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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函[2007]19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5
实施时间: 2007-7-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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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当前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征收要始终坚持在生产环节应收尽收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生产环节征收和委托查验补征的关系,查验补征只能作为生产环节征收的补充和促进。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第203令及有关文件中关于委托有关单位查验补征的规定,各市、县(区)局不得擅自以地税机关的名义扩大委托查验补征范围,更不得放弃生产环节征收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基金。在公路出省环节,严格界定在已明确的43个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进行查验补征。如当地政府要委托征收的,地税机关要做好宣传说服工作,采取加强生产环节源泉控管及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征收。同时除43个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外,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提供任何征收票据进行查验补征。
  二、各市、县(区)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征收基金,除不得委托煤炭运销系统各类营业站、经销站查验补征外,也不得利用煤炭运销系统各类营业站、经销站现有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立征收点征收基金,现在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取消。
  三、43个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所在市、县(区)局要加强与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和煤运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在做好基金查验补征工作的基础上,做好43个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补征基金的统计及数据上报工作,要求地税系统和煤运系统上报数据做到三个一致:1、统计时间周期一致,即以自然月、季、年上报;2、相关政策口径一致,即以缴入国库或地税机关开设的代解帐户的金额统计上报,不得将煤炭运销系统各类营业站、经销站代扣代缴的基金混入查验补征数上报省地税局和省煤运公司;3、数据一致,即对每月上报的数据按照统一的表式(附后)经地税机关和煤运公司核对一致并双方确认盖章后分别上报省地税局和省煤运公司。
  附件: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补征情况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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