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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2]1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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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推行有奖发票制度,是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重要措施,从全国和我省的实践看,均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地税局将此项工作列为2003年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从2003年起,各地要在饮食业广泛推行有奖发票;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其他行业中进行试点。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成功。在推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解决推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
  二、争取支持。在省政府11月份召开的省执法保障联席会议上,省地税局就推行有奖发票问题作了专门汇报,得到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财政厅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已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奖励资金来源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广泛宣传。有奖发票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新生事物,有奖发票能否尽快地走向社会,走向广大消费者,是关系到此项工作能否顺利推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切实增强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监督发票违法行为的意识,为推行有奖发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管理。各地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有奖发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同时,为保证有奖发票的印制质量,各地有奖发票的印制全部集中到省地税局指定的具有相应印制条件的印刷厂印制,目前暂定为合肥市地税局印刷厂和合肥中银记录纸有限公司。

  附件一:《安徽省××市(县)服务娱乐业有奖发票》票样(略)
  附件二:《安徽省××市(县)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票样(略)
  附近三:《安徽省××市(县)出租车有奖定额发票》票样(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强公民主动索要发票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为“即开即兑”型。消费者在消费后取得合法的有奖发票,即可刮开有奖发票兑奖联上的刮奖区,若刮奖区内印有奖金金额,即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内印有“谢谢您索取发票”“护税光荣”“祝你下次中奖”等字样,即没有中奖。
  第三条 目前有奖发票暂分为服务娱乐业税控收款机卷式有奖发票、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和出租车有奖定额发票;以后根据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将逐步增加其他种类有奖发票。
  服务娱乐业税控收款机卷式有奖发票基本联次为1联,票名统一为《安徽省××市(县)服务娱乐业有奖发票》;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出租车有奖定额发票的基本联次为3联: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发票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等8种,票名统一为《安徽省××市(县)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安徽省××市(县)出租车有奖定额发票》。
  第四条 《安徽省××市(县)服务娱乐业有奖发票》、《安徽省××市(县)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饮食业(街头流动性饮食摊点除外)、旅游业、洗浴业、照相、干洗、复印、打字、停车场收费、美容美发、歌厅、舞厅、卡拉OK、电子游戏、保龄球馆、音乐茶座等行业;《安徽省××市(县)出租车有奖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营运出租车辆。
  第二章 有奖发票的管理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各市(县)地税局征收管理科(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发票管理人员,负责有奖发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奖发票的申请印制、保管、审核、发售、缴销工作;
  (二)负责建立内部有奖发票分户、分类帐;
  (三)负责有奖发票使用情况统计、奖金兑付、报送各类发票报表等工作;
  (四)及时上报有奖发票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发票违章案件信息;
  (五)负责组织有奖发票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基层征管部门有奖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税局治安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开展有奖发票工作,为发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案件的核查提供快捷的执法保障。
  第七条 基层征管分局在有奖发票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作管理区域内应使用有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底册;
  (二)负责受理新开业户或初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购申请普通发票审批工作;
  (三)负责有奖发票发售、缴销以及兑奖等工作;
  (四)负责登记有奖发票的分类总帐、分户明细帐、奖金兑现台帐;
  (五)负责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以及上级地税机关交办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有奖发票存根联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负责原版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
  第三章 有奖发票的管理
  第八条 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有奖发票的印制全部集中到省地税局指定的具有相应印刷条件的印刷厂印制。有奖发票的印制除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外,应加印各市地税局防伪暗记。
  第九条 有奖发票的奖项按照“中奖概率高、单项奖金略低、设置部分大奖”的原则,由各市地税局自行设置。布奖方案应经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条 有奖发票的发售以满足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一般以1个月的用量为限。
  第十一条 当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领用有奖发票票面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时,应按发票票面金额计征地方各税。其票面金额连续3个月超过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或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调查、测算,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定额。
  第十二条 对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有奖发票的,在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材料后,可依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员调查属实、基层分局长审批后向其供应有奖发票。
  第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有奖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丢失、被盗有奖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处理后,报市地税局统一向指定报刊声明挂失,凭申明作废刊登报样,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损毁的发票,由其提供足以证明发票损毁的证据及残存发票,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后,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凡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有奖发票,其设定的奖金自行作废,地税机关不再兑现。
  第十五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有奖发票;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有奖发票。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有奖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客户名称、开票日期要填写齐全、清晰、准确。
  第十七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已刮开兑奖区的有奖发票,不得以其他行业发票代替有奖发票开具,不得以打折等形式拒不向消费者开具有奖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有权向地税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 严禁倒买倒卖有奖发票,严禁使用、倒买倒卖假有奖发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凡启用新版有奖发票的行业,该行业原版发票自新版有奖发票启用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缴销。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二十条 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足额拨付。各市地税局要对有奖发票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单独记帐,以保障有奖发票推广使用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按照“简便、快捷、稳妥”的原则,由各市地税局自行制定《有奖发票兑奖办法》,并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奖者应于取得有奖发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不兑奖的,视为放弃。取得发票的日期应以发票联填写日期为准,无填写日期的兑奖联、自行撕下的兑奖联、存根联与兑奖联填写不一致的有奖发票不得兑奖。
  第五章 有奖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在有奖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有奖发票情况;
  (二)调取有奖发票进行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有奖发票有关凭证、资料;
  (四)到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向当事人询问与有奖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有奖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十四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不得妨碍税务检查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有权向地税机关举报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对外公布受理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电话号码,受理群众举报,并设立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一经查实,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夜间及休假日开通举报电话的录音功能,以方便消费者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税局以前制定的有奖发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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