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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28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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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港口码头项目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6]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现代货箱码头太仓(一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马萨海罗贸易有限公司、太仓苏港营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508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为开发和建设港口,从事港口装卸业、仓储业、中转业、拆装箱业、修箱、验箱业务,船舶物资供应及服务业,以及与上述业务有关的租赁、咨询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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