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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葛洲坝水利发电厂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34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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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水利发电厂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992号)称:“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处理的批复》(财企[2002]406号)的规定,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葛洲坝水利发电厂及改制后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得税在2009年前,留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因此,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葛洲坝水利发电厂及改制后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由财政部返还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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