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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2]12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3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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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的规定,现将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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