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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7]16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1
实施时间: 2007-7-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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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要按照《意见》要求确定重大案件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查结案件,适时进行奖惩。要进一步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严格案件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二、关于案件标准
  (一)由省局负责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
  1.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查办的案件;
  5.省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等。
  (二)由市级税务机关直接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
  1.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违法行为涉及辖区内多个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督办、交办的案件;
  5.市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等。
  各地在执行《意见》过程中,对由市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和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同时在确定直接组织查办案件时,要按照各种标准全面衡量,不可仅仅适用数额标准。
  三、继续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
  《意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督办和查办案件的标准,但并未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大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冀国税发〔2000〕195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中大要案的标准,各地在按照《意见》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同时,仍要继续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大案要案。
  四、关于纳入遗留案件管理问题
  《意见》第十三条首次对案件终结明确了标准,同时对短期内无法执行的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各地在执行时对拟纳入遗留案件管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必须在确定已采取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所应采取的各项措施,继续查处确已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的情况下,填制《纳入遗留案件管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审核后执行;涉及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涉及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纳入遗留案件管理的重大案件的相关资料(包括稽查报告、处理决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以及移送环节的相关文书和手续等),要单独组卷和保管并建立统计台账;涉及其他案件考核的部门同时抄送申请审批表。接此通知后,各地要对前期未结或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并按要求办理有关遗留案件手续。清理结果于九月底前上报省局稽查局(稽查科)。
  五、关于分析报告上报时间
  各市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25日内向省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并结合案件涉及的问题抄送相关部门。
  各地在执行《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

  附件:纳入遗留案件管理申请审批表(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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