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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3]6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6
实施时间: 2003-6-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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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企业按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有效发票,按实际发生数额,准予税前扣除,但最高扣除标准不得超过人均每月200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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