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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归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25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3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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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收执法检查归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执法检查归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检查归口管理,是指将全省国税系统内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统一归口政策法规部门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实行税收执法检查权的相对集中。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其他具有对内执法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其他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执法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执法检查主要是指针对国税系统内部各执法部门、各执法环节以及所有国税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检查与监督。不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收检查活动。
  第四条 税收执法检查归口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多方协调、计划控制、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税收执法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全局工作要点,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整合拟定本机关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
  (二)根据局领导审定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安排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逐一将工作项目落实到位;
  (三)牵头组织或参与协调税收执法检查活动。对于综合性的税收执法检查活动及日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实施;对于某些专业性强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由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参与和协调组织实施;
  (四)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告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其结果;
  (五)督促和反映执法检查结论的整改;
  (六)负责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
  其他部门的职责:
  (一)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预案;
  (二)根据统一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与方案,配合或负责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三)对具体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作出检查结论,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被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
  (四)及时向法制工作机构反馈执法检查工作报告、整改意见、整改结果。
  第六条 税收执法检查一般采取临时成立执法检查工作组或专班的形式开展。检查工作组和专班可采取下列形式组成:
  (一)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抽调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二)由其他部门提出检查人员组成意向,经法制工作部门协调后报局领导批准;
  (三)执法检查方案确定的组成形式。
  第七条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变动。
  前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总局、省局对执法检查工作有新的部署或紧急安排。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未列入检查计划的,其他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否则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第九条 执法检查归口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部门,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给予扣分等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检查的检查内容、形式、检查的实施、处理结果均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他制度办法或文件对税收执法检查的检查内容、形式、检查的实施、处理结果另有规定并不与前款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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