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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兴泽作业区原油销售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3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0
实施时间: 2007-9-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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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安、泰州、盐城、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兴泽作业区(以下简称“兴泽作业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在我省淮安市盱眙县登记设立的的分支机构,主要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查及原油生产销售业务,现已在我省盱眙、洪泽、兴化、大丰、东台、海安等进行勘探,并在部分地区发现小油田。根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的规定,现将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兴泽作业区应按月汇总江苏省内全部增值税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计算应纳增值税。该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应按比例在油井所在地(以县为单位)进行分配并申报缴纳,留抵税额当月不再分配。
  各油井所在地应分配增值税=当月本地油井原油产量÷当月企业原油总产量×当月企业实现增值税
  汇总纳税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可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施行)》(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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