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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允许新教材推广培训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7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31
实施时间: 2004-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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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出版集团:
  你集团《关于新教材推广培训费税前列支的请示》(湘出 [2004]30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集团及其所属出版单位教材推广中的培训费支出实际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市场推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精神,对你集团及其下属出版单位从 2003 年至 2005 年三个纳税年度内新教材推广中的培训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但扣除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发行新教材总码洋的 7% (含 7% ),超过 7% 以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扣除上述费用时,你集团及其下属出版单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效的经济合同和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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