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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10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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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工银湘函 [2004]75 号《关于 2003 年度冲减 2000 年以前应收未收利息计划的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同意你行系统在 2003 年度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 2000 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37600 万元。 各市州冲销数详见附表。
  你行下属各基础纳税银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 2000 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2]76 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各 市、州分行 2000 年末应收 未收利息核准冲销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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