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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1997]3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5-13
实施时间: 1997-5-13
失效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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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我省各地职工冬季取暖期计算,其实际支付额在不超过职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每月20元以内予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平均每人每年实际支付额在80-100元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具体限额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企业发放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平均每人每年实际支付额在300元内可给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6]20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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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 赣国税发[1997] 1997/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 冀国税函[1999] 1999/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 冀国税二发[199 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