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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24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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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元、劳动保护费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掌握,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调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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