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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16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7
实施时间: 2004-11-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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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除总局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外,我省的小额经营业务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基本规定
  (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填写《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3,由各市州局统一印制),除小额经营业务只需提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合法证件和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外,大额经营业务还需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按有关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完税凭证上也应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对单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三)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地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已委托的,应立即收回。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三、代开发票的式样、印制、领购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票样见附件 2),使用彩纤无碳复写纸,加印超线底纹,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局不得自行印制。每月的20日前各市、州局应向省局领购和上报次月所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数量。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全省统一启用时间为 2005年1月1日,各市、州局库存旧版代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过期不得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代开发票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搞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制度,设立代开发票登记台帐,对委托代开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所有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均应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二)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现无条件的,也可暂手工开具,待条件成 熟时,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内部管理,构造畅通的信息传递和严格的制约机制,确保代开发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3、《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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