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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10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3
实施时间: 2002-5-13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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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针对目前我市活跃的房地产市场与土地增值税收入反差较大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份,征收好土地增值税对于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段时间以来,我市个别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放松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致使该税收入徘徊不前甚至下降。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克服消极、松懈情绪,把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纳入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工作,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二、对外做好政策宣传,对内加强目标考核
   在国家没有正式停征土地增值税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外应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其主动申报纳税;对内要把土地增值税征管作为全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奖惩逗硬,把各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为了增强基层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的责任心,各地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土地增值税收入任务落实到每个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市局将对各地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加强与地房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代征工作
   房地产交易环节是土地增值税源泉控管的关键所在。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加强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抓好该税的源泉控管和委托代征代缴工作。目前还没有落实代征工作的区县要尽快与当地地房部门(房交所)取得联系,签订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责任和要求。协议签订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应加强与代征单位的紧密配合,在为代征单位提供服务的同时要互通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代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代征单位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为了掌握全市土地增值税代征情况,也为支付代征手续费提供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在签订代征协议后,请同时将代征协议书(复印件)抄报市局(一份),市局将按规定比例拨付土地增值税代征手续费。
   四、坚持按规定比例预征税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和减少欠税,各地要按规定比例预征税款。预征比例,经市局研究,调整为对商品房销售暂按1%预征(住宅部分暂只对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进行预征);对没有进行评估、暂时无法确定扣除项目、没有完清土地过户手续的旧房和土地转让暂按2%的比例进行预征;对新建商品房项目或旧房,都应在落实扣除项目后进行税款决算,多退少补;对个别亏损严重,没有增值额的新建商品房或旧房转让项目,应由区县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市局批准同意后,可不进行预征。为了及时了解预征情况,加强监督,请各区县按季填列《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表》(详见附表),并于季末次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五、加大稽查力度,严格加、扣、罚制度
   土地增值税涉及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开展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把所欠税款及时补征入库。在检查中,对往年应缴未缴税款的漏征漏管户,要严肃税收法纪,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加收滞纳金的要加收滞纳金。市局拟在今年8-10月对全市土地增值税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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