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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7
实施时间: 2007-7-17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5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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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重要举措,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代收代缴人员,强化组织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二、健全机制,密切协作。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地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尽快使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工作开展的初期,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车船税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掌握车船税和“交强险”业务特点,确保在代收代缴工作中准确把握国家税收政策。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与地税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做到实时的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并逐步推广。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规程,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执法,加强征管。地税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细化车船税征收管理和代收代缴工作措施,确保税收政策准确落实到位;研究制定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做好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逐级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地税部门要及时完善税收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票证管理,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严格区分征、免车辆类型,确保车船税及时、足额代征入库;对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时报告地税部门,按照车船税政策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保险机构要做好代收代缴税款的各项明细记录,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代收代缴信息和凭证。地税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定期联合开展代收代缴工作检查,确保代收代缴工作规范化,确保车船税应收尽收,确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优化流程,搞好衔接。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样式附后)号和出具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青岛市车船税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将青岛市车船税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需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原件,到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根据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规定,补充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
  有关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文书启用、“交强险”业务系统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在2007年8月1日前完成。
  五、强化宣传,优化服务。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征收管理难度大。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交强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代收代缴工作相关规定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要采取多种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六、摸清税源,强化管理。各财产保险机构应将参保车辆的基础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地址、车牌号码、车辆类型等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及时汇总各保险公司的参保车辆,全面掌握我市的机动车辆情况,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车辆基本登记信息,并与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加强税源管理,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七、对于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保监局反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12-19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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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09年8月26日
保险机构代收需要代收费支付比例应该归保险公司还是归保险机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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