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07]1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2-26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9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湖北,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省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
相关附件:
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发[2004]68 2004/7/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深人社规[2011] 2012/2/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7]19号 2017/7/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津人社局发[201 2012/4/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 厦府[2005]133号 2005/7/1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5]35 2015/1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5]34 2015/4/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3] 2023/3/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3]27 2013/5/1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0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