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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3]2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0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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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现有“十万元版”建安发票的基础上,增加“千元版”建安发票(附件1)。同时,对建安企业领购建安发票实行分局审核认定、市局备案的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条件
  (一)我市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领购“十万元版”建安发票。
  1、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在银行开立账户的;
  2、在我市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办税人员,账簿设置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独立计算盈亏,依法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
  3、取得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暂定)的。
  (二)对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第1、2项条件,并取得三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装饰、装修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可领购“千元版”建安发票。
  (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安企业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的个人,需要开具建安发票的一律到主管地税分局窗口开具。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6号)有关规定开具建安发票。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领购建安发票的纳税人,应填写《申请领购建筑安装发票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建筑业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自有房产证或者经营管理场所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核认定。
  (二)主管地税分局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的留存复印件。税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场所、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科所和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发售发票,同时报市局备案。
  三、各地税分局发售建安发票时要严格验旧售新制度,限量供应。每次限售一本,并要求企业当场在发票联加盖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由企业刻制,章样见附件3),由分局查验后企业方可填开。对大型建安企业开具发票数量较大的,可适当放宽发售数量,但最多不得超过五本。
  四、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领购建安发票企业的管理,监督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对开具发票数额与申报纳税不符,虚开、倒卖建安发票的要立即停止发售发票,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税分局要明确发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既提倡优化服务,又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发售、开具发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税务人员,市局将按照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各地税分局在2003年12月30日前,对已发售建安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领购建安发票条件的企业,应予收缴发票。填写《建安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附件4)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市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津地税征[2007]26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0
实施时间: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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