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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07]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4-27
实施时间: 2007-4-2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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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津财会〔2005〕10号)、《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07〕11号)的文件精神,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会计工作质量,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现将2007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时
  2007年度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突出培养会计人员的学习能力、会计实务处理能力、分析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因此,培训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2007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家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与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学习。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以1项基本准则为主,选择性地学习38项具体准则);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三)近年来已发布的会计规章、制度(包括担保、信托、电影、水运、电信、民航、新闻出版、投资公司、铁路运输、保险中介、农业会计核算办法);在2007年度内发布的新会计规章、制度;
  (四)会计控制制度(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成本费用、担保、固定资产、存货、筹资、预算等);
  (五)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操作实务;财务报表分析;
  (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定;
  (七)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职业道德;
  (八)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新《公司法》;新《企业所得税法》;
  (九)企业改制与重组;企业战略融资与财务规划;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企业财务分析与价值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十)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财经知识(包括税收知识、金融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会计英语等)。
  三、继续教育的培训方式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学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等高等教育,支持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等考试。鼓励会计人员多途径学习,逐步建立终生学习理念。
  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一般采取脱产学习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脱产与非脱产相结合的方式。脱产培训方式包括:(1)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2) 参加会计人员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3)参加在市财政局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4)到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进修专业知识。非脱产培训方式包括:(1)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脱产专业高等教育;(2)参加国家组织的会计类考试;(3)承担会计科研课题,发表学术论文等。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会计人员情况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高级会计师、局级行业主管部门总会计师 、财务处长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中级会计师以下人员(包括中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各区县财政局、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市财政局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负责实施。
  (三)市财政局将定期在“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供广大会计人员选择。会计人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培训内容和培训单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某一培训单位或某一专项的培训。
  (四)收费要求
  各培训单位向会计人员收取的培训费用,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及时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各继续教育机构及局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参训人员情况,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0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日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区县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持合格证、单科成绩单二者之一即可证明);
  (二)参加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持合格证、单科成绩单二者之一即可证明);
  (三)2007年度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中级证书(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取得的);
  (四)2007年度完成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大专以上,含大专)或学位证书;
  (五)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记载);
  (六)2007年度完成省(部)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
  (七)2007年度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2007年7月1日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7月1日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的继续教育。
  六、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会计信息发布渠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要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将予以公示,并取消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资格,以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人员管理公告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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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7] 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