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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7]7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4
实施时间: 2007-8-24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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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0 号)仅适用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有关规定查实征收。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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