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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7]6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9
实施时间: 2007-7-19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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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依照《办法》规定建账,并且账证健全、核算正确的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新开业户在建账初期尚不完全具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在设置账簿后的一年期限内,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经营额小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经营额大于等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申报经营额征收。
  二、依照《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并积极引导其建立健全账簿。
  三、各直属局应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实际,选择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帮助、督促其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促进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基层税务机关应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实事求是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直属局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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