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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36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0
实施时间: 2007-8-1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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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局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突破口,查处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整顿和规范地税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明确重大案件标准、查处时限及查办过程中相关地税机关的职责等问题,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精神,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二)省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地税局,或者围攻、殴打地税工作人员,或者暴力抗税构成犯罪的案件;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盗窃发票5000份以上(或税收通用完税证200份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组织查办的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以上案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案发地地税局必须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决定该案件是由省局组织查办或指定案发地地税局查处。在此期间,案发地地税局不得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省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税款数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抗税案件;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盗窃发票2000份至5000份(或税收通用完税证100份至200份)的;市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市局组织查办案件的具体标准和规程由各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确定。
  (四)省局督促查办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税款数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抗税案件;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盗窃发票2000份至5000份(或税收通用完税证100份至200份)的。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或者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组织查办的其它案件,省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促查办。各级地税局办理涉及跨地区的重大案件或者查处遇到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省局督办。
  (五)市局督促查办案件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地税局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地税局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地税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对决定督办的案件,由上级地税局向案发地地税局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
  (八)下级地税局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月15日向督办地税局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督办地税局。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九)上级地税局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地税局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督办地税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及案件分析报告。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地税局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督办地税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督办地税局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十)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地税局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地税局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地税局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地税局组织协查。
  (十一)各级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 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地税局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地税局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十二)下级地税局向上级地税局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三)各级地税局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将问题抄送相关机关,并与同级机关国家税务局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四)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查办地地税局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稽查局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案件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承办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办案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负责查处案件的地税局应当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地税局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每半年对下级地税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上级地税局也可以结合工作重点,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六)查办案件的地税局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十七)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的督促查办、组织查办、案件上报等工作都由稽查局负责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大要案情况报告表》等文书都需相应的稽查局领导审批,并盖公章。
  
  附件:(略)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二ОО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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