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公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7]17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9-1
失效时间: 2009-7-2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4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内容是:在进行采购项目申报时,由采购人首先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类别,在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5家,在这5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为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在实施过程中对于采购人由于选择“代理机构类别”(指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代理机构)上出现的误操作等情况,需向财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工作程序进行重新选择。
  各单位在执行“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中,要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代理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各单位不得以其它方式规避此项工作。市财政将开通网络监控系统,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750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9]134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9-7-2
实施时间:2009-7-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桂财采[2022]31 2022/6/29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 京财采购[2021] 2021/11/2
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办库[2015]27 2015/2/15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财办库[2020]50 2020/7/1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财库[2015]36号 2015/3/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浙财采监[2023] 2023/12/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 沪财发[2023]3号 2023/3/20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 琼财采[2023]98 2023/10/1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 赣财购[2012]13 2012/7/28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冀财[2001]195号 20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