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公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7]17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9-1
失效时间: 2009-7-2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8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内容是:在进行采购项目申报时,由采购人首先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类别,在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5家,在这5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为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在实施过程中对于采购人由于选择“代理机构类别”(指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代理机构)上出现的误操作等情况,需向财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工作程序进行重新选择。
  各单位在执行“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中,要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代理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各单位不得以其它方式规避此项工作。市财政将开通网络监控系统,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750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9]134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9-7-2
实施时间:2009-7-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 赣财购[2007]13 2007/6/2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 浙财采监[2014] 2014/9/1
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 财库[2023]29号 2023/12/1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 沪财采[2013]7号 2013/3/1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 浙财采监[2012] 2012/9/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 鄂财采发[2003] 2003/12/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使用有关事 渝财采购[2009] 2009/7/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 2020/2/7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财办库[2015]35 2015/12/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沪财采[2015]17 20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