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公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7]180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8-8
实施时间: 2007-8-8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我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精神,确定在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公证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证的范围。引入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
  二、公证机构。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和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具体实施公证。其中,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行政政法处、综合处的公证业务,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负责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预算处、经济建设二处、农业处、社保处的公证业务。
  三、公证的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直接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市财政局统一负担公证费用。
  四、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及时限要求。需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直接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采购人作为申请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受委托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交《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在第一次办理公证时报送采购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所有招标资质证书复印件;
  时限要求:招标公告发布前7日;
  (三)招标公告(通知)或邀请函;
  时限要求:向指定媒体提供的同时;
  (四)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若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也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时限要求:发售、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同时;
  (五)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提交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的有关文件;
  时限要求: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名单(需列明各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时限要求:开标前1个工作日;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需列明各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时限要求:开标当日以加盖骑缝章的密封信封的形式提供,公证员于评标现场开封。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为简化手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上述材料,并于开标当日将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公证员,以便公证员对原件进行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五、公证内容。公证处负责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并依据《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对投标、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评标结束后宣布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现场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六、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并及时通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七、公证处负责在公证员现场宣读公证词后的7日内出具公证书。根据《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该证书的生效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八、公证书的领取和保存。公证书由申请人领取,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持一份,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存。
  九、公证处联系方式
  1、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地址: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杨和平 68096193 13601377282
  孟必珍 68096212 13801012369
  传真电话:68096204
  电子邮箱:mbz72@
  2、北京市公证处
  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206楼
  分管主任:吴凤友 65530180 13901173813
  联系人:周士红 65521188-6415 13910866443
  国际明 65521188-6411 13701350680
  传真电话:65528055
  电子邮箱:65530180@vip.
  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公证处的公证工作,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内容。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崔郁庆
  联系电话:88549366 68430032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京财采购[2005]56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 辽财采[2018]66 2018/11/23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 京财采购[2023] 2023/4/19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赣财购[2012]10 2012/7/1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苏财购[2009]34 2009/10/11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财办库[2015]35 2015/12/2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津财采[2014]29 2014/7/9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 2024/2/5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豫财购[2023]8号 2023/12/18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备案和资 陕财办采资[201 2013/1/2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京财采购[2005] 20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