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7]3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4
实施时间: 2007-8-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82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一)单位车船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按照《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个人车船
  车船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代征场所申报缴纳税款。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衔接问题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原税额标准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车船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完税凭证
  征收2007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时,车船税征收窗口及代征单位仍使用原《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各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完税证的领、用和结报工作。
  四、车船情况登记
  车船税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7]336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情况的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重点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及船舶纳税人的车船情况登记辅导工作,以保证车船情况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市局统一制作了车船税税收政策宣传材料,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发放宣传材料,并做好征收车船税通告的张贴与发放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 2007/1/1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98 2007/8/14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 宁地税发[2007] 2007/10/23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做好车船税征 杭地税一[2007] 2007/11/1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7/9/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 2007/12/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 苏地税函[2007] 2007/7/3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7] 2007/8/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征船舶 厦地税政三[199 1998/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 鲁地税三字[199 199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