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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3]61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7
实施时间: 2003-10-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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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门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3]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300号,简称300号文)补充意见第二点规定:从2001年度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农业龙头企业所控股、参股的企业都不得享受300号文补充意见第二点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江门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下称江门肉联厂),是我市一家主营生猪屠宰、加工的企业,符合《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的免征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该公司原由江门市食品集团公司和江门市江海区鹏飞畜牧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已于1997年11月11日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6月18日,该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台山长江公司)出资55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55%,并于当年9月17日进行验资,变更法人营业执照。
  台山长江公司业经《关于确认我省第四批农业龙头企业及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复函》(粤办函[2001]668号)确认为广东省第四批挂牌龙头企业,因此,江门肉联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台山长江公司不是国家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其直接控股超50%的子公司(即江门肉联厂)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江门肉联厂没有经省府并经省局下发名单确认,根据粤地税发[2001]300号、粤地税发[2003]104号文件的精神,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该公司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期间在何时起计算,是否为2002年1月1日?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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