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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3]56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2
实施时间: 2003-9-12
失效时间: 2006-8-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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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以前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新《征管法》)实施前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
  二、2001年5月1日以后即新《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滞纳金向纳税人加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6]180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8-8
实施时间:2006-8-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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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yjlb1   2008年11月12日
发文部门是不是错了?
怎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应该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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