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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26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2
实施时间: 2005-5-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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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电信互联网广告收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005]48号)收悉。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电信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的制作、发布,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其性质与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发布广告相同。因此,对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利用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电信互联网广告收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
    湛地税发〔2005〕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今年初,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地税局”)来函,咨询该公司在开展电信业务中,利用电信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开发区地税局及时复函该公司,认为在电信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该公司接到开发区地税局的复函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电信企业利用电信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的业务,属于国税发〔1993〕49号规定的其他电信业务,应按照“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业务的分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电信企业的增值电信业务,但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广告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畴。我局认为,电信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的制作、发布并取得相应的收入,其性质与其他传播媒体(如报纸、电视等)制作、发布广告相同,都是通过利用一定的载体进行广告发布,只不过是各专业部门所利用的发布载体不同而已。因此,我局认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司利用电信互联网提供的广告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妥否,请批复。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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