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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公司2002年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3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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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电信公司:
  你司《关于福建省电信公司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闽电信财务[2003]16号)收悉。鉴于此次财产清查是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统一部署,为配合《企业会计制度》从2003年起在集团公司的全面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与国际会计接轨;同时,考虑到公司上市后将就地纳税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剥离不良资产,消化资产损失,减轻企业今后负担。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财产损失50249万元在2002年度税前列支。上报的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已核,一并予以退回。
  附:福建省电信公司财产损失汇总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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