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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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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521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未收到单证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为便于操作,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目前已收到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并入2002年12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对生产企业2002年1至6月出口货物,在2002年由于未收齐退(免)税单证而已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当时已冲减外销收入并增加内销收入的),企业在2003年1月进行200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按未收齐单证部分的销售额全额调增出口销售额,调减内销销售额,但未收齐单证而调增的出口销售额不得参与2002年12月免抵退税计算。同时,对原已按内销征税的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可按清算办法的规定,列入清算备案范围。
  三、对生产企业2002年7至12月出口货物,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征税机关暂不计算征税,而列入清算备案范围。
  四、对上述已备案的、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将收到单证部份并入2003年申报免抵退税,而应将收到的退(免)税单证于200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所属期”统一填写为2002年12月),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单证,对照备案表进行逐笔核销,并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照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属于2002年1至6月出口备案的货物,若原未收齐单证按规定征税时,已扣除进料加工免税进口额的,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2、属于2002年1至6月出口备案的货物,若原未收齐单证按规定征税时,没有扣除进料加工免税进口额的,以及2002年7至12月出口备案的货物,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
  五、对2002年1至12月出口货物,在2003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征税机关一律将其视为内销货物依销售收入乘适用退税率,单独开具税收缴款书予以补税,6月30日以后收到退(免)税单证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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