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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4]1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7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9-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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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加盖广东省慈善总会印章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7]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1
实施时间:200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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