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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操作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7]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7
实施时间: 2007-8-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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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要求,从2007年8月起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正式投入运行,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继续并行一个月。各地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两个系统同时进行处理。自2007年9月起 ,5.4版系统将停止使用。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操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另外,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已由总局通知中告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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