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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年度结算和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国税函[2007]8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6
实施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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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榕国税发[2003]236号),现就开展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年度结算和资格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算及年审对象
  在2006年度中享有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民政福利企业,结算和年审应结合进行。
  二、结算办法和要求
  (一)由民政福利企业按规定填写《福利企业税款结算申请表》(见附件1)送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
  (二)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管理人员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四表一册”是否健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返还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在2006年度是否享有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优惠资格;实际安置的“四残”人员比例(凭残疾证书与残疾员工逐一核对)是否达到“先征后返”条件;企业安排的工种残疾人员能否胜任;残疾人员出勤情况是否正常;出勤情况与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相对应。
  3.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4.纳税人申报退税的货物是否属于自产;开具的发票中涉及的货物是否与其生产的货物一致,有无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
  5.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是否有应取未取发票的行为;申报退还的税款是否已入库;有否属于执法机关按税法规定查补的税款。
  6.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款是否足额,有否隐瞒不报或偷税。
  ⒎企业是否每月为“四残”人员缴纳社保。
  (三)在结算中对高税负企业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针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负相对偏高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在组织2006年结算时应对年度税负在4%以上(含4%但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形成书面评估结果。
  (四)各单位的税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工作。管理人员应对规定项目进行逐一认真检查,提交《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审核结果意见书》(见附件2)并签章;税政征管部门对退税结算资料要负责复审、把关。
  三、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凡结算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追补相应税款,并及时上报市局。
  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弄虚作假多报残疾职工,提高残疾职工就业比例的;
  3.全年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未达到标准的(可参考企业每月为“四残”人员缴纳的社保);
  4.全年残疾职工上岗率未达到80%以上(含80%)的;
  5.企业管理制度混乱,以致无法确定残疾比例以及劳动岗位上岗率的。
  (二)凡结算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2.企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
  (三)凡结算检查中只发现企业有不应退还税款项目的,则只对企业已退还的税款应予以补回;
  (四)凡结算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应转入稽查环节作进一步检查处理。
  四、结算后资格认定工作
  各单位在结算过程中要结合民政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做好2007年度“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操作办法按照榕国税发[2003]236号第八条规定执行。2006年年审结束时间为2007年4月30日,各单位应在5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局报告年审结果,并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和规定资料,市局在审核完毕后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年审结果。
  民政福利企业2006年度先征后返税款结算也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结束,结算资料(包括高税负书面评估结论)应于5月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对工作落后的单位,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的目标考核分数。
  
  附件:1、福利企业税款结算申请表
  2、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审核结果意见书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抄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1月16日印发
  打字:林秀兰校对:流转税处 朱树青
  附件1:
  
  ()年度福利企业税款结算申请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年均安置“四残人员”比例:
  
  附件二:
  民政福利企业审核结果意见书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兹因审核,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截止__年_月该企业(是、否)属民政福利企业,(有、无)__(新办企业、年审)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其生产产品是__,(是、否)属消费税征收范围。
  三、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是:
  1.__年1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2.__年2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3.__年3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4.__年4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5.__年5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6.__年6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7.__年7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8.__年8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9.__年9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10.__年10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11.__年11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12.__年12月,企业职工总人数__人,其中生产人员__人,在岗并从事生产的“四残”人员__,比例_%。
  四、“四表一册”设置(是、不)规范,填报(是、不)符合要求。
  五、“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金(有、无)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发现返还税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分配股东。
  六、申请返还的税款项目中(有、无)发现是(销售非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批发零售业务、被查补的税款),税额__;申请返还的税款项目中(有、无)是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在30%-50%,且当年出现亏损,亏损额__,(有、无)所得税管理部门的核实证明,此项申请返还税款金额__。
  七、开具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与生产经营的货物(是、否)一致,(有、无)虚开发票行为。
  八、该企业__年_月至_月应税销售额__,销项税额__,上期留抵税额__,本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__,应交增值税__,税负_%;税负(是、否)正常。
  九、(是、否)有应取得未取得发票(指白条)行为,金额__,应换算成不予退还的税额__。
  十、(有、无)隐瞒应税收入,不申请退税行为,查补税款__。
  十一、结果:应退还增值税__,已退还增值税__,补退__。
  
  
  
  审核人:管理科(分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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