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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6]22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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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各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国税局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要认真审核并建立相应的台帐,按照要求严格管理。
  二、各基层国税局受理出口企业2006年12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审核产生的“该核销单(×××)逾期未核销”疑点(疑点代码:外贸企业:1510、生产企业:s341)和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退税部门使用“工作联系单”通知税源管理部门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三、外汇局各支局须建立该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监督管理。
  四、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一式三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统一印制。第一联为“外汇局留存联”;第二联为“国税局留存联”;第三联为“企业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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