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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7]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4-23
实施时间: 2007-4-23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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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在《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2007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同时,应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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