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7]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4-23
实施时间: 2007-4-23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在《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2007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同时,应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 财综字[1998]10 1998/1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行政 冀财非税[2022] 2022/4/27
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70号 2003/8/8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等 青政办发[2015] 2015/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 京财综[2015]21 2015/1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取消部分行 云财非税[2020] 2020/12/2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苏财综[2016]65 2016/7/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 2025/6/27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沈阳 沈财非[2024]10 2024/3/28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31 199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