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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0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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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房地产三级市场(以下简称二手房产、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现对我市二手房产、地产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请登录厦门地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xm-L-tax.gov.cn)“表报下载”(点击进入),并在二手房产、地产转让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有增值但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减免政策如下: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指高档住宅、别墅、车位、商场、写字楼等),凡购买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购买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购买未满三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时间规定与征收营业税的一致,即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契税缴款书的填发日期和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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