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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霍邱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5]30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2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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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霍邱铁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参照马钢桃冲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为14.5元/吨。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1997]82号)的规定,对霍邱铁矿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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