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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发票承印企业类别的通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函[2005]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5-1-21
失效时间: 2007-7-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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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源泉控管,进一步提高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印制水平和科技含量,确保发票印制质量,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4]14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发票承印企业对照《办法》的分类标准、硬件配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自查定位,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自治区地税局在发票承印企业自行申报和主管地税局、区局复核的基础上,遵循质量优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发票承印企业进行认真复核认定,现将认定结果通报如下:
  一、A类发票承印企业6家
  1、赤峰市金惠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鄂尔多斯市地税局印刷厂
  3、内蒙古至岁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4、通辽市税兴印刷厂
  5、内蒙古通信实业集团印务有限公司
  6、呼伦贝尔市地税票证印刷厂
  二、B类发票承印企业4家
  1、巴盟直属机关印刷厂
  2、乌海市正富印刷厂
  3、包头市税务印刷厂
  4、兴安盟利兴劳动服务中心印刷厂
  三、C类发票承印企业3家
  1、锡林郭勒盟金穗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阿左旗欣荣彩色印刷厂
  3、乌兰察布市税务印刷厂
  四、根据盟市局提出的申请,取消以下6家发票承印企业承印地税发票资格。
  1、阿盟鑫税印刷厂
  2、乌海税务印刷厂
  3、巴运集团印刷厂
  4、呼市金岁税务印刷厂
  5、兴安盟利达工贸公司印刷厂
  6、满洲里市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五、几点要求
  1、各地主管局,要按照《办法》要求,对本辖区的发票承印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严把质量关。
  2、相关盟市局,要将取消发票承印企业的《发票准印证》和重新认定发票承印企业的《发票准印证》全部收回,并于2005年2月20日前交回自治区地税局,统一进行验证和换证。
  3、重新认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应当确立市场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讲求质量信誉,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发票的印刷质量,争先创优,为我区地税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7]19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8
实施时间: 20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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